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已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甲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一直没有收到消息,过了30天后甲亲自去咨询才知道人力资源部压着不给辞职,理由是甲的上一个项目的竣工结算需要甲,那甲可以怎么办呢?用人单位是否有侵害甲权利的行为?

用人单位侵权。用人单位应指定一个工作交接人。劳动者可以搜集自己提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如辞职报告复印件,邮件,或者证人证言,30天到了就可以无条件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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