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了中国皇权社会赋税的法理逻辑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中国古代皇权专制性的一系列特点,都在赋役制度中得到直接的反映。比如权力集团成员享有多种免除赋役的特权,皇室财政系统(内府)对国家公共财政系统经常性的侵渔等等,就是威权之下必有的刺目现象。
除此之外,其赋税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还有几个基本定律:
一、王朝中期赋税暴增律
随着王朝周期性始末兴亡的变化,赋税制度必然相应地一次又一次从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转向诛求无度,直到最后因“民力殚残”而重蹈王朝崩解的覆辙。
统治者既然以天下四海为自己的私产、以国民为“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其上者”,那么竭天下之财以厌一己之私就是这种权力制度与生俱来的本性———这在统一的皇权国家建立伊始(秦始皇时)就充分显露了出来,即班固所说:“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而满足这种本性,也就构成历代赋税制度的基本目的。由此也就使得政治和财政同步盛极而弊生,不仅成为历代无法逃脱的宿命,而且更是亿万国民不尽灾难的渊薮,即如汉代政治家所描写:“末世之政,田渔重税,关市急征,……民力竭于徭役,财用殚于会赋。居者无食,行者无粮,老者不养,死者不葬。赘妻鬻子,以给上求,犹弗能赡。”所以,秦、隋、唐、宋、明等王朝衰亡的典型过程,总是重复着政治窳坏与民力竭于赋役科敛这两者同步一体的恶变。
西方赋税制度史中,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与王权之间的利益博弈,最终导致了议会制税乃至宪政制度的产生。与此完全不同的是,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中,只可能有统治者无尽的贪欲与赐予子民一时喘息的相对轻徭薄赋这两极之间的相对调整。这就决定了其发展结果必然总是:随着皇权盛衰周期的运行,赋税制度也就越来越转向诛求无度,直到最后重蹈秦始皇以来“急政虐赋”而促使王朝崩溃的覆辙。举北宋立国后的“轻赋”为例,即使在纸面上,这一政策存在的时间也很短。所以北宋初至徽宗初年的这大约140年间,仅仅上供“正额”一项,百姓头上的负担就增长了十多倍(见《宋史·陈傅良传》),平均每十年上涨一倍!
因为赋税成倍甚至是数十倍的增长,总是与王朝的政治周期相互吻合,而且通常是从王朝的中期开始凸显,所以我们将这种定势称之为“王朝中期赋税暴增律”。
二、赋税随官吏网络扩展而激增律
百姓承担的赋役捐税的名目和数量,随着庞大官吏机构网络自上向下的蔓生扩展而无限递增,此为“赋税随官吏网络扩展而激增律”。
中国古代皇权制度的特点,在于它实施的是一种全能性统治,也就是说,皇权既是行政者,也是立法者和执法者,同时也是制税权的源头。所以在这种权力体制中,代表皇权的任何个别的官员都可能不受限制地体现着全方位、多功能的统治威权,于是各级官吏也就都可以利用这种高度统一的权力结构,天然地享有制税权和司税权。结果就是赋税徭役的名目和额度,随着官吏网络的延伸、官吏人数的膨胀层层叠加而漫无际极。比如中唐杨炎实施税制改革时面临的局面是:“吏因其苛,蚕食于人。……故课免于上,而赋赠于下。”很显然,在这样制度之下,对赋税额的“定制”,完全是一句空话。
对于皇权的制度网络是如何鼓励、甚至是迫使各级官吏横征暴敛而“与民为仇”的机制,南宋杨万里有深痛的叙述:
(官吏)不仇民,则大者无功,而其次有罪。罪驱之于后,功啖之于前,虽欲不与民为仇,不可得也!……上赋其民以一,则吏因以赋其十;上赋其民以十,则吏因以赋其百。
这说明导致百姓“破家鬻子”的最终根源,其实是那个造成各级官吏“不仇民,则大者无功而其次有罪”的统治威势;其次则说明了与这种威势的结果,必然是官吏们层层加派的恶税制度。
三、陆贽-杨万里定律
非法加征的税额和税目不断合法化,成为了赋役制度沿革发展的基本走势,并由此而保证了皇权不断专制化的趋向得到了合法化的确认。
明末黄宗羲曾指出中国历代的赋役制度改革,总是将旧的苛捐杂税归并统一征收,以图减少加派之弊,但是改税以后随着统治者贪欲的增长,又会生出新的名目以加派赋役。秦晖先生曾据此而称其为“黄宗羲定律”。但因这一规律在黄宗羲之前就由唐代陆贽、南宋杨万里与李心传等人明确且痛心疾首地揭示过,故本文称其为“陆贽-杨万里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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