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开庭后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扩展资料: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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