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如何补偿我的损失。
在入职时与公司签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这个合同里规定的试用期时间是3个月,现在3个月的时间已经到了,我如果在第四个月中不是因为能力问题被公司辞退,公司应如何补偿我。且在辞退时没有提前30天。试用期期间没有上任何保险。
除了补偿保险外,还应该补多少钱。试用期月工资是3000元。
追答假如试用期是两个月,你被试用了三个月,超了一个月,公司应该额外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在加上合同未到期,辞退员工,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共1.5个月,4500元。
谢谢您的继续回答,是这样吗?劳动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我如果第四个月被辞退应该就是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因为我不存在第四十六条列举的这些情况。试用期超了一个月为什么要补一个月工资呢?谢谢您能帮我解答。
追答第八十七条,主要针对第四十二条的情况来说的,但你的情况,不属于四十二条的内容,为此,不能申请两倍赔偿;但符合第八十三条的内容,可以按此条支付你的赔偿。我的回答只是举例,如果超了两个月,应该补两个月的。
对于劳动法的理解,每个人都可能不同,为此,可向劳动部门咨询,否则,我怕说错了,误导了你,没帮上忙,还害了你。
您好,您的意思是我要是主动提出辞职,单位应该补偿我一个半月工资,因为试用期比法定的多了一个月是吧,我现在想问的是,如果是单位提出辞退我,是不是就要按照第八十七条执行。谢谢您的持续回答。
追答如果过错方不在你,公司是应该按八十七条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