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73/23/EEC指令是由当时的欧共体委员会于1973年2月19日采纳的,作为帮助协调各成员国关于在特定电压范围内设计的电气设备之间的法律关系。
1993年这个指令修改成93/68/EEC指令,该指令也称做为“CE标志指令”,具有相对独立的合格标志和各个评审程序。(随后CE标志被推广至其它指令)。修改的目的是统一有关合格评审和电气设备CE标志的条款。由此,该指令也被称为新方法指令。
“低电压”指令是一个“导则性”的协调指令。在某种意义上它取代了现存的关于在这个领域中的国家法规。电气设备仅在符合指令要求后才能投放市场。在另一方面,已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欧盟各成员国不得阻碍它的自由流通。
适用范围:
低电压指令适用于交流50V到1000V,直流75V到1500V范围内使用的全部电气设备。该电压范围是指设备的输入或输出电压,而不涉及设备内部可能出现的电压。 以下产品不适用低电压指令:
a) 用于易爆炸环境内的电气设备;
b) 为放射学及医疗为目的使用的电器产品、货物和人员升降机的电气零件;
c) 电表;
d) 家用插头及插座;
e) 电网控制器;
f) 无线电-电气干扰;
g) 符合由成员国参与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安全法规的船舶、航空器或铁路使用特殊电气设备。
低电压指令的基本要求
1.一般规定
(a)确保该电气产品会被安全地在其设计的用途之内使用的基本特性、识别及应遵守的注意事项等,都必须标示在设备上或不可能在设备上标示时,将其标示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上;
(b)制造商的名称、牌号或商业标志清楚地印在该电气设备上,或不可能印在设备上时,将其印在包装上;
(c)电气设备及其零组件的制造应确保可以被安全地和适当地组合和连接;
(d)电气设备的设计及制造,应使之在按其设计用途使用并适当地维修的情况下,必须确保符合免受本附录第2、第3点所述危险的防护要求。
2.免受电气设备本身危险的防护要求
技术性的处置方式应按第1点规定加以标示,以便确保:
(a)人身、家畜被适当保护,以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引起肉体或其他伤害的危险;
(b)不会产生可能引起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
(c)人身、家畜及财产被适当地保护以免受经验上可由该电气设备引起的非电气性危险。
(d)绝缘必须适合于各种可预知的情况。
3.免受由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所产生的危险的防护要求
技术性处置方法应根据第1点规定以确保:
(a)该电气产品达到预期的机械要求使人身、家畜及财产免受危险;
(b)该电气产品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可抵抗非机械性影响因素,使人身、家畜及财产免受危险;
(c)该电气产品在可预知的超负荷情况下不致危及人身、家畜及财产的安全。
CE合格标志及EC合格声明书
1. CE合格标志
CE合格标志应由首字母缩略词“CE”按下图式样组成:
——如需缩小或放大CE标志时,应遵守上面的刻度图所给出的比例;
——CE标志的各个构成单元的字母,必须具有实质上相同的高度,不得低于5mm;
2. EC合格声明书
《EC合格声明书》必须包含下列要素:
—— 制造商或其设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 一份电气设备的描述;
—— 参考的协调标准的号码;
—— 合适的话,声明合格所参考的规范的号码;
——被制造商或设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授权以其名义签署声明书的签字人的资格(姓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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