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家庭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参照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计算。

(一)工资性收入,参照用人单位证明认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参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户籍所在地农民人均收入计算。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参照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确定。

(三)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的,以在当地的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收入。

(四)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和出租出让房产、厂矿企业以及无形资产、特许权的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

(五)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书的,参照相关人员的实际支付能力计算。

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视为无履行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能力。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按照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实有财产认定。

(一)金融财产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资产按照低保申请受理当日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按照当日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实际理赔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

(三)土地和机动车辆、船舶按照登记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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