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受聘于快递公司,快递员给予他人造成的人体伤害和经济损失,公司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快递公司主张其与快递员之间只是承揽关系的话,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只能与快递员协商处理。
在用人单位承担过赔偿责任之后,是否可以向快递员进行追偿呢,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快递员没有过失,那么,单位在承担责任之后,不可以向该快递员进行追偿。
2、如果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快递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在用人单位在对受害人的财产及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之后,是可以向快递员进行追偿的。
所以,在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公司对于快递员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承担,因为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第一种是,快递员受到伤害之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快递员因为工作的原因致使财产或者人身上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或者赔偿。第二种是快递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上损失的时,公司应该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后,如果快递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公司可以向快递员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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