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服务业的种类

如题所述

西方服务业四分法主要依据服务产品的功能与性质、所面向的使用对象的特性、服务的层次以及提供服务的主体等来划分的。各个类别之间差别明显且层次清晰,构成完整的服务业体系,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按服务活动的功能与性质的分类
1.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法(ISIC)。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了第一种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1968年进行了一次修正,基本框架没变。其中一级分类有四类:商业,交通仓储通讯业,服务业,其他;二级分类有14种。第三次修正发表于1990年,修正后的分类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服务业大类有11类,包括商业及零售业,酒店旅游业,交通仓储、通讯业,金融中介,房地产、租赁和经济活动,公共行政与国防,教育,医疗及相关社会服务,其他社会社区服务,家庭雇佣服务,国际及跨国组织;小类有19类,反映了服务业发展及其在经济活动中重要性增强的国际背景。
2.布朗宁一辛格曼服务业分类。经济学家布朗宁(Browning)和辛格曼(Singelmann)于1975年根据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SIC)的规则,将商业产业和服务产业加以分类,他们的产业分类标准是根据商品与服务的产品性质、功能。从表1中可以看出,尽管他们的分类不是那么完善,但为后来两方学者所普遍接受的服务业四分法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3.辛格曼的服务业四分法。1978年,经济学家辛格曼在1975年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服务的性质、功能特征,对服务业重新进行了分类,将服务业分为:流通服务、生产者服务、社会服务和个人服务四类,这种分类同时也反映了经济发展过程中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变化。以上四类服务业内部所包含的具体行业如表2所示。后来,的寡头型市场格局,市场进入退出壁垒很高。

参考资料:http://www.rxyj.org/html/2010/0806/3002047.php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