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的认定27号令

如题所述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法规,经201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第27条和第33条明确了低于成本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7号令主要是规范通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能够规范招投标流程,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人员的职责等等,能够有效的避免围标、串标等情况的出现,对于通信工程建设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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