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主要存在哪些困难

如题所述

  1、审前调查评估人员不足。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按照规定,每份评估报告需走访调查评估对象家庭、社区、邻居、单位,并需所在村(社区)的意见,虽然程序规范了,但调查评估手续需要司法所人员花足够的时间去落实。就目前状况而言,审前调查评估工作主要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工承担,江宁区街道司法所的社工是按照矫正对象1:25的比例配备的,负责在册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档案整理、集中教育、公益劳动、走访等工作,而他们还担负着司法所的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职能,工作面广量大。该所现有1名社区矫正工作者和1名专职社工,应付每年8人次左右的调查评估对象,很难做到位,导致有的调查评估报告只是千篇一律,大同小异,评估报告就谈不上质量了。
2、审前调查评估内容粗圹空洞。审前调查评估内容,就被告人来讲,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中,对调查的内容从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方面均未明确。加之在调查实施过程中,由于司法所调查人力的不足,为减轻工作量,有些调查人员往往敷衍了事,这就容易导致调查内容失真不全,其主要表现在:被告人的个性特点,被告人本身及家庭对犯罪的认识和帮教条件上,个性特点不仅仅是从表面调查就能获得的,更多的是隐藏内在深处;对犯罪的认识,不少的被告人(特别是交通肇事犯)认为是倒霉,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帮教条件上,不少被告人的家庭及监护人没有帮教能力,明显缺乏家庭帮教的条件。这些调查内容的缺失,影响调查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
3、调查评估时间仓促。江宁区目前的现状是经区司法局与区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司法局在接到法院委托函及罪犯起诉书之日起,由司法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罪犯的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形成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报告提交法庭,作为庭审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实际操作中,有时法院给司法所实施审前调查评估的时间不够,根本来不及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细致的调查评估,这就造成很多调查工作仅是对罪犯的个人情况进行大致了解,匆匆走过场,调查范围相对有限,调查意见内容偏差或缺乏真实性。
4、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缺乏大力的宣传。在审前调查评估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群众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缺乏理解和支持。在评估对象的亲属眼里,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已经进行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法院倾向性的适用非监禁刑的判决也将出来,此时再进行评估可能会影响量刑,因此不愿提供真实情况,或者是只讲好的一面。而其他被走访调查的个人或者单位出于社会关系、人情等方面的考虑,反映情况也只是泛泛而谈,调查中很难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影响了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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