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事故之后国内核安全方面做了哪些改进?

如题所述

日本福岛第一核电厂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常务会议立即部署对全国核设施开展综合安全检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国地震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共同组织实施了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检查工作;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实施了民用研究堆与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检查工作。本次综合安全检查历时9个多月。检查范围包括15台运行核电机组、26台在建核电机组、18座民用研究堆和临界装置、9座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尚未开展主体工程施工的福清核电厂4号机组、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和山东石岛湾模块化高温气冷堆核电厂示范机组。检查内容主要涉及厂址选址过程中所评估的外部事件的适当性、核设施防洪预案和防洪能力评估、核设施抗震预案和现场抗震能力评估、多种极端自然事件叠加事故的预防和环境保护措施、全厂断电事故的分析评估及应急预案、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及其可靠性评估、环境监测体系和应急体系有效性等11个方面。检查主要通过方案评估、文件审查、各核设施安全自查、技术交流、现场勘察、查阅文件记录和结果评估等方式开展。改进要求如下:(1)汲取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为满足核电厂全厂断电工况下反应堆堆芯冷却、乏燃料水池冷却和保持必要的事故后监测能力,采取设置移动电源、移动泵和增设匹配接口等措施。(2)密切跟踪国内外对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研究和评估,进一步完善核电厂严重事故管理导则,评估和改善用于缓解严重事故的设备和系统的可用性与可靠性。对氢气爆炸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对核电厂的消氢设施进行必要的改进。(3)逐项排查有关门窗、通风口、电缆贯穿和工艺管道贯穿等在超设计基准洪水位情况下的防水淹能力,并实施必要的封堵。(4)秦山核电厂通过加高海堤、增设挡浪墙、增设安全厂房防水淹和排水措施等方式实施防洪改造。防洪改造完成前,在遇到天文高潮、同时有台风正面登陆条件下,将机组后撤到冷停堆状态。(5)各核电厂开展外部事件概率安全分析,包括地震概率安全分析和抗震裕量评估工作;大亚湾核电厂对地震海啸风险进行深入评价,并完成必要的改进工作。(6)加强对核电厂地震监测、记录仪器和仪表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测记录系统的有效性;改进相应的操纵员震后行动,提高核电厂的抗震响应能力。(7)改进和完善核电厂严重事故情况下的环境监测能力和应急控制中心的功能;制订核电基地多机组同时进入应急状态后核电厂的响应方案;评估应急指挥能力、应急抢险人员和物资的配备、协调方案。(8)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等企业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应急能力,纳入国家核应急抢险与处置能力管理范畴。通过有效的协调和组织,实现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应急资源和能力的共享。(9)针对核事故的特点,完善各核设施的信息发布程序,加强核设施信息的发布,增进公众对核设施安全状况的了解。(10)跟踪和研究国际核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发展动态,及时修订我国相关核安全法规和标准,保持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促进我国民用核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提高。(11)加强核电厂周围规划限制区的管理,协调地方政府严格控制规划限制区内人口机械增长。在经过评估和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核安全局同意之前,不得在规划限制区内批准新建、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生活区。(12)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和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针对各研究堆的实际需要,增设必要的可靠电源和事故后监测设备;制订多堆同时进入应急状态的应对措施;在厂区范围内增设必要的移动电源、移动泵、消防车辆及应急水源。(13)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配备应对山体滑坡、道路堵塞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设备,提高应急状态下的抢险能力;建设进入厂址的备用通道,提高应急状态下的道路通行能力;改进和完善应急控制中心,提高应急环境监测能力;完成高通量工程试验堆的抗震校核和改造工作。(14)加快推进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和清华大学的乏燃料外运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工作。(15)按照现行的抗震标准对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老旧厂房开展抗震校核,并根据校核结果进行加固或限期退役。(16)根据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厂址特点,建立外部应急支援接口,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抵御极端自然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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