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民法总论案例分析。。。截止3月22号晚上哈,多谢各位法律高手~

原告甲男与被告乙女同居,甲将其所有的一套单元楼房赠予女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甲乙又达成协议约定:一旦乙与他人结婚,甲有权收回该房,乙无条件返还。后来乙与丙男结婚,甲依据协议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房屋。请运用有关民法基本原则对该案予以分析。

  甲与乙的协议因违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归于无效。
  民法的基本原则,除了自愿、平等、公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它是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序良俗的概念,而是以社会公道,社会经济秩序代之,意思民基本一致。其中的社会公道,也即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机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本案中,甲将自己所有的住房赠与乙方,并附有一定的条件,如果不研究具体条件,那么本身是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键在于,甲将乙是否与他人结婚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违反了普通意义上的公序良俗的原则。因为乙方结不结婚,与谁结婚,是她自己的自由。甲通过协议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为社会的一般公序良俗所不允许。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
  无效的协议自始无效。所有的民事关系应该回复到协议签订前的状态。乙女应该将房子返还给甲方,如果在此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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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21
1、甲男将楼房赠与乙女----- 赠与法律关系(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
2、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女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
3、甲男和乙女的协议-----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4、乙女嫁给丙男,条件成就。甲男得向乙女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权。
我不同一楼上观点,第二个协议和第一个协议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因为房屋已经过户,赠与合同已经因赠与行为的完成而终止。第二个合同完全处于双方自愿,女方即使签了协议,其婚姻仍有自由,房屋的所有权并不能阻碍其对自身婚姻的选择。
第2个回答  2011-03-21
手头 要是有协议的话 就能要回来追问

老兄,我们这个是作业,能详细点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