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三十年不动新添人口的政策规定

如题所述

农户的承包期为3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

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

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

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其次,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集体所得土地份额无法与农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能较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权益;最后一点,农村的传统信用系统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一般认为农户才是农民交易活动的主体,这一点在农民共同体里很重要。

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讲,以户为承包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

(二)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据本法第3章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外;

(三)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一些地方的实际做法是单独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户)承包的土地进行分配。

扩展资料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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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根据这一规定,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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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18
我们村的土地30都没有满,又三十年不动为何又动是不是上面不动下面动,唉20多年前的土地确权又废了。新的还没有下来 一脸懵逼。所有土地一个人四分土地,这不是要饿死农民吗 。不出去偷东西也不行了 我们村偷东西的是越来越多了。为什么要提留50亩土地不觉得提留的有点多吗?小心吃饭噎着,喝水呛的,贼太多了七百万钱 分到老百姓头上没得这么多,喂不饱的狼
第3个回答  2015-04-16
  我们要知道土地30政策年不变的含义是什么?土地政策30年不变是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不变,不是30年土地都不调整!你要充分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的确,是30年实行承包责任制不变!但是这个承包责任期是多少年?也是30年吗?30年是个什么概念?如果真是30年承包的年限不变,我国有多少人将会没有地种??而且你们可以想想这项规定公平吗?我不用举例,都可以想想如果30年内土地不变,死去多少人,又新生了多少人?这中间的供求矛盾怎么解决?国家岂不是早就乱套了??   土地承包责任制和土地调整分配完全是两码事,土地承包责任制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形式的制度,土地调配是在承包责任制度的范围内进行土地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是以集体的形式进行统一调配,承包责任制一般是3到5年为一轮!!而不是30年一轮!3到5年签一次承包合同,到期以后根据人口的增减重新签订!在现实中有的村是3到5年进行一轮土地调配!有的村,一旦有人去世或者户籍迁出,到当年秋天就把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给那些增加人口的家庭!!像这样来回的循环,土地才能可持续发展!也充分的体现了公平性!这就是我所说的土地调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根据这一规定,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的。

  另外,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