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A代分公司B收C公司的款,B公司出具了委托收款协议。发票应该是A开给C,还是B开给C呢?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因为合同是由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所以发票应该仍由B公司开具,A公司只是由于某些原因代B公司收款而已,销售的确认仍然应该在B公司之下。追问

这有没有具体可以参考的文件或者暂行条例什么的呢?

追答

我也不清楚具体的参考文件或条例,按道理来说这个问题应该属于销售确认的范畴,可以尝试去相关的文件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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