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经营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入场经营者必须持有夜市摊位使用证2方可入场进行交易。各经营业户必须合法经营按照指定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交易。

2.入场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经营提前上市须准点撤市。严格遵守交易时间。3、生产及加工食品、生肉的经营业户必须持有身体健康证明、卫生许可证、进货渠道证明等相关证件。

4、经营者不得从事违禁、违法及危险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经营。

5.入场各业户须要保持场内卫生清洁。按要求摆放,经营油炸食品等造成污染经营项目的业户,经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保持好街内地面和周边环境卫生。

6、经营场地内不允许机动车入内。

7、经营场地内不允许破坏场内公共设施。路灯、理石路面等有破坏者须按价赔偿。业户在经营过程中须无条件配合维修工作。

8、经营场地内不允许播放高音喇叭等扰民行为。

9、进入市场的消费者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保护环境卫生。严禁带宠物进入市场,严禁驾驶机动车进入市场范围内。

10.对违规经营的业户将依据《城市管理条例》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理。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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