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失败税务局几天退款

社保缴费失败税务局几天退款

税务部门只代扣单位当月社保费,若有当月以及其他月份未成功缴纳的,应及时通过 税务部门其他缴费渠道(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等)缴纳社保费。
注:正常的缴费核定单据有效期到当年12月25日;存在滞纳金、利息的特殊缴费核定单据有效期10天,生成单据后需在有效期内到税务部门各缴费渠道缴费。
处理的方法之一:
在企业缴费之后没有发生退休及转移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可以到地税部门办理退费:第一步,持离职员工的离职证明、缴费票据到地税申请退费,并由地税部门重新确定缴费基数;第二步,到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做实账户删除;第三步,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办理申请退费手续(退费材料中必须包括地税出具的认定缴费基数错误的证明、缴费票据、退费申请表);第四步,办理完上述的手续之后到地税退费,并向地税申报正确缴费。
处理方法之二:企业恰好有新增人员漏保的,可重新报盘,将当月做实账户删除,按正确的缴费人员做实账户就可以了。
在工作实践中,第一种处理方法退费、再缴费时间长,企业履行手续又麻烦,实际按此方法操作的企业也比较少。企业还需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解决办法进行处理。企业和职工也可通过沟通协商自行解决。
一、缴费单位办理多缴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提出办理退费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单位退费申请;造成重复缴费或多缴费的相关的 业务凭据;重复缴费或多缴费的有关财务缴费资料;其他需要的材料等。经审核可以退费的,缴费单位可办理退费手续。
二、缴费个人办理多缴社会保险费(或符合一次性退费条件的)退费业务
(一)缴费个人申请退还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1.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的;2.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发生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3.参保人员所在现单位与原单位缴费时段重复的;4.参保人员属于出国定居,在职死亡,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返乡的。
(二)缴费个人申请办理退费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缴费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其中属于上述第3、4条的缴费个人应携带材料直接向征缴中心提出申请)。 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退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定应退费金额,签署意见后由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征缴中心业务科室复核;退费申请人携带经征缴中心审核后的相关材料分别到合肥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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