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一裁终局”制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面临一个公平问题。
如果劳动者认为裁决不公平的,可以选择诉讼,但要付出诉讼成本(如时间、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劳动者要在裁决不公额度(预期诉求与裁决结果的差额)和诉讼成本对比中作出选择,如果劳动者认为裁决不公的额度远大于诉讼成本的,劳动者可能选择诉讼,如果相差无几,劳动者可能放弃诉讼,牺牲一些利益。 一裁终局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劳动关系不明确
(二)标的额确定的模糊性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一裁终局”制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面临一个公平问题。
范围:
1.“劳动报酬”争议。劳动报酬,包括计时(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
2.“工伤医疗费”争议。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争议。
(1)相关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4.“赔偿金”争议。
赔偿金主要包括:
(1)相关法律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2)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3)相关法律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4)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