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幼儿园设立管理规程》和《郑州市幼儿园达标升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如题所述

郑州市幼儿园设立管理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设立和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四条 设立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鼓励举办民办幼儿园,对于在幼儿园管理、幼儿教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设立幼儿园须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园舍。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相对独立,日照充足,排水通畅。有消防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建筑和装修材料符合环保要求。凡租用的园舍必须具有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第七条 幼儿园应有基本的办园规模。幼儿园一般具备3个班以上的规模,并按幼儿年龄分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30人。
第八条 幼儿园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经历,具有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园长,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幼儿园须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每班应配备2名教师、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增加1名保育员),身心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或上岗资格。
第十条 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寝室、盥洗室、独立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和办公用房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供餐的幼儿园,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城市幼儿园生均使用面积应达2平方米以上,农村幼儿园生均应达1.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三条 应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和图书。室内玩具城市生均3件以上,农村生均2件以上;图书城市生均3册以上,农村生均2册以上。
第十四条 幼儿园要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饮水条件。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第十五条 幼儿园须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还应有能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
第十六条城市幼儿园的保安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第十七条.接送幼儿的车辆要有公安车管部门的安全检查证明,驾驶员要有车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
第十八条 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幼儿园,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公办、企事业单位办、街道办、集体办幼儿园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办园章程、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等;
(四)法人代表、园长、教师、保育员、其他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并附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六)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七)园舍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主管单位消防安全部门出具);
(八)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接受设立幼儿园申请,申请材料完整的,
应当在2个月内审核完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举办幼儿园的书面决定,并颁发办园许可证。对不能登记注册的,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二条对于不具备办园条件,违法违规管理,办园质量差的幼儿园,审批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郑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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