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全额事业单位员工(中科院某研究所),98年参加工作至今,2009年单位给我做了辞退处理的决定,我提起了上诉,现在正在二审。单位现在要和我和解,希望我不要上诉了。单位给我从其他方面做了补偿,但是我的养老保险单位因目前没有规定,无法给我处理。我在甘肃兰州。对于这种情况。我如果到兰州某个公司去上班,养老保险的事情要怎么处理,才能利益最大化。大家能给我提个方案吗?
我原来所在单位一直没有交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辞职,社会养老保险处理方法如下:
1、转为个人参保。接续参保后,按个人退休计算退休工资,退休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
2、转为企业参保。接续参保后,按企业退休计算退休工资,退休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参保。
3、转为个人后停保。如果参保年限已满15年,可以停止参保。到退休年龄时前往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退休手续。这样退休时不再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
扩展资料:
1、事业单位交养老保险方法:
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单位一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缴费,单位缴费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基金。
个人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适当考虑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对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影响。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核定。
3、个人缴费比例: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