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
(二)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本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确有正当理由无法自行申请仲裁,需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项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并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申请仲裁时,需提交近亲属(近亲属范围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关系证明及劳动者死亡证明,还需提交所有近亲属出具的承诺书;由近亲属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还需提供所有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提供单位合法确立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规范填写书面仲裁申请书(详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
(五)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详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提交材料须知”)。
(六)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书面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书书写规范且书面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书书写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或出具“补正材料通知”。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仲裁收件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劳动者(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请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设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节组织等申请调解。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一般在四十五日内处理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恢复审理。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认为存在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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