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的一个员工(没有劳动合同,但属事实劳动关系)上班时间受伤,在拿完医药费后没有走工伤途径而是直接到法院以人身损害案件起诉。而法院判让按工伤标准做伤残鉴定,以人身损害标准赔偿。关于我们的疑问,法院人回答的也很含糊说现在他们内部有文件都是按这么做。但我怎么找不着?这样对雇主很不公平。
问一:听说工伤标准容易定残而按工伤标准赔偿少。人身损害定残难,但人身损害赔偿多。是不是真的这样?
问二:法院这么批是否合理?依据是?
问三:可不可以驳回要求按工伤程序走?
可他是按人身损害起诉,法院却按参照工伤标准评残,法医都明说了:如果按人身损害标准那他就定不上残,而按工伤标准就能定伤残。面对这份伤残鉴定我可不可以驳回要求重新以人身伤害标准鉴定?(我知道不服有权要求重做鉴定,主要是问能否要求按人身损害标准鉴定?)或是干脆按工伤鉴定工伤标准赔偿。
追答可以驳回原告的鉴定请求!要求原告从新鉴定。
工伤劳动争议以劳动局出具的鉴定书为标准。
依据在哪?是哪条明文规定?就因为各人说法不一,而我始终没找到。
追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这个规定。你可以对照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