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住房是临街一楼,已经改成门面,请问合法吗

如题所述

这种情况属于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未经审批是不合法的。

1、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是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住改商”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即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表达不适用“多数决”原则,即“住改商”行为应经全部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房进行商业经营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限,具有损害发生危险时,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扩展资料:

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街底层住宅;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五)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六)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物保护;

(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八)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已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_百度百科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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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10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本栋建筑物其他业主同意,如果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能够证明变更为经营性用房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还应当经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2-19
我也1楼,临街,没破坏楼房的主体。没动一砖块,现在干1年多了
第3个回答  2020-06-09
我的房子1990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将窗户扒门做经营用房,请问现在的邻居找查,让我恢复住宅,请问这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