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说,学校没收学生手机等私人、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是否合理合法?

如题所述

我国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老师应该采取一个有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正确的实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相抗衡。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  《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手机价格下降及手机电池长久不冲电造成损坏等。追问

如果是以没收名义拿走,然后对学生教育,事后归还呢?

追答

当然要还了

没收手机是给你教训。

就算老师拿了你手机。他也不敢用 只要他用了。就算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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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23
按照法律不合法,但是学校的出发点也是好的,确实自由使用手机等产品,现在来说不适合我们的国情。毕竟我们现在的国人刚刚从思想上开放。追问

如果是以没收名义拿走,然后对学生教育,事后归还呢?

追答

我觉得用心良苦,看个人理解。人只有大了,才能理解父母老师长辈。

第2个回答  2014-09-23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老师应该采取一个有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正确的实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相抗衡。追答

所以是违法的

追问

如果是以没收名义拿走,然后对学生教育,事后归还呢?

这样没收的行为还算违法吗

追答

你看好了我刚发的,违法就是违法,无权力没收!只有执法机关,不管什么名义都一样

第3个回答  2014-09-23
如果你人在学校,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那这个就合法。
如果你没在学校,不是在校看管时间内,就不合法。
还有这个没收是暂时的?还是永久?追问

暂时的

追答

那你就斗不过了

追问

如果是以没收名义拿走,然后对学生教育,事后归还呢?

为什么

追答

如果没归还你报警都可以,归还了就不存在

还有问题吗?如果没问题请采纳我└(^O^)┘

第4个回答  2014-09-23
不合理,应该是和学生家长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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