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经常居所地如何确定?法人的主营业地如何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14条第二款“法人的

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到底是以前者确定后者,还是以后者确定前者?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扩展资料:

居所地的相关要求规定:

1、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3、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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