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亲戚于1987年在县税务局工作干税收协管员(临时工).2002年被辞退.后来经过本地劳动部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都败诉.法院以税务局没有与我亲戚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应适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只能认定两者是雇佣关系.
我想请教一下,是不是所有在行政单位工作而没有签定书面合同的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现在又出台了事业单位给临时工交纳社会保险的法规.如果可以的话,象我亲戚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还有当时我们我们县有一个买户口的政策,就是花2000元可以把农业户口买成非农业户口。那时候,我的亲戚就把户口买成非农业户口并且落户在县税务局。现在人已经被单位辞退很多年了,但是户口现在还在税务局。像他这种情况可以在找单位吗?
因为现在农村也在买养老保险了,我就是想问问,我的亲戚的户口在单位,还能否以这个借口要求单位给买养老保险。不能的话就把户口迁回农村了。这件案子已经过去很多年了,当年打官司已经彻底对gchd丧失信心。求律师解答
追答不管曾经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既然被辞退了,那么原单位就不为其交社会保险。02年被辞退的吧?那就从02年辞退之后,社会保险由其个人自己交。
因此,是否把户口迁回农村,还是不迁,与保险无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