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法律问题

我一个亲戚于1987年在县税务局工作干税收协管员(临时工).2002年被辞退.后来经过本地劳动部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都败诉.法院以税务局没有与我亲戚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应适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法院认为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只能认定两者是雇佣关系.
我想请教一下,是不是所有在行政单位工作而没有签定书面合同的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现在又出台了事业单位给临时工交纳社会保险的法规.如果可以的话,象我亲戚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还有当时我们我们县有一个买户口的政策,就是花2000元可以把农业户口买成非农业户口。那时候,我的亲戚就把户口买成非农业户口并且落户在县税务局。现在人已经被单位辞退很多年了,但是户口现在还在税务局。像他这种情况可以在找单位吗?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并不是很容易就区分清楚。《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困难。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民事记住佣关系来规避其劳动法上的责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追问

因为现在农村也在买养老保险了,我就是想问问,我的亲戚的户口在单位,还能否以这个借口要求单位给买养老保险。不能的话就把户口迁回农村了。这件案子已经过去很多年了,当年打官司已经彻底对gchd丧失信心。求律师解答

追答

不管曾经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既然被辞退了,那么原单位就不为其交社会保险。02年被辞退的吧?那就从02年辞退之后,社会保险由其个人自己交。
因此,是否把户口迁回农村,还是不迁,与保险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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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01
【机关 临时工作人员 工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直人习字(1956)7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被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临时工 工龄 计算】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给甘肃劳动局的复函》中劳薪(1964)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 工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
第2个回答  2011-04-01
在行政单位没有签订劳动的应该视为劳动关系,不应该是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