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太理解公司法七十五条,这条规定的是股权转让的例外,我想知道为什么在这三种情况下要请求公司收购股

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三种情况下不收购股权,股东是不是会损失掉什么呢?这跟转让股权又有什么关系呢,为什么要作为股权转让的例外?
最好有例子,比较容易看明白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三条是从保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的,所以如果你站在股东角度去考虑就很容易理解了!
以下假设我拥有51%的股权,你拥有49%的股权,也就是说公司所有的决定我说了算,你反对也没用。
1、我认为公司虽然有利润可以分配,但是应该把赢利用作扩大经营;因为我控股,所以我说不分红就不分红;但是也许你需要分配这部分利润以用作其它投资,那么你为了获取现金投资他处就有权请求我收购你的股权。
2、我决定公司要合并、分立公司或转让财产,而你不看好,认为这样会影响公司发展;但我控股,所以你即使不同意也没办法;为了保障你的利益,你有权力请求我按市值收购你的股份,让你套现出局,以避免我的决定将来造成公司破产而顺带使你的钱也打了水漂。
3、你认为公司发展不是很好,没必要继续经营下去,所以你想清算资产,套现走人;但是我却决定要让公司继续发展;你觉得继续下去肯定是死,不愿意做我的陪葬,这个时候你可以请求我按市值收购你的股权;也就是既然我想死就把你的股权买了,一个人去死,别拉你垫背。

当你提出让我收购你的股权时,我不同意收购,那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不请求收购股权的话,你不会有什么损失,只不过就依然和我同生同死呗,如果上述3种情况中我的决定是对的,那你就跟着沾光了,如果我的决定是错误的,那因为你没有及时请求我收购你的股权而套现走人,那就被我拉下水殉葬了。

至于为什么作为股权转让的例外,可以这么理解:股权转让是相互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的股权交易,而以上三种情况中的股权收购行为,并不是自愿的。作为你来说,你本不想卖,但是觉得我的决定会导致公司面临风险,所以为了避免风险,才很不情愿的把股权让公司回购以套现走人。而作为我来说,我本来也不想买你的股权,但是我坚持我的决定,我俩没法就公司发展战略达成一致,于是你决定不跟我玩了,为了保障你的利益,你有权让我收购了你的股份,免得你被拖下水。所以说不管是你卖股权还是我卖股权都是被逼无奈,而不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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