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老板欠我钱不给我是黑龙江的我能在黑龙江起诉他吗

如题所述

不能。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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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14
只能在你务工归属地,也就是他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