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九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害预测等。
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目标、抗震设防标准。
三、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
1、城市抗震环境综合评价,包括发震断裂、地震场地破坏效应的评价等;
2、抗震设防区划,包括场地适宜性分区和危险地段、不利地段的确定,提出用地布局要求;
3、各类用地上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性能要求。
四、抗震防灾措施:
1、市、区级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的设置与人员疏散的措施;
2、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城市交通、通讯、给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等生命线系统,及消防、供油网络、医疗等重要设施的规划布局要求;
3、防止地震次生灾害要求:对地震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或者蔓延等次生灾害的防灾对策;
4、重要建(构)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布局、间距和外部通道要求;
5.其他措施。
扩展资料
第十一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的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模式:
1、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七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的地区)的大城市应当按照甲类模式编制;
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0.05g的地区)的大城市按照乙类模式编制;
3、其他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按照丙类模式编制。
甲、乙、丙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深度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执行。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说明、有关图纸和软件。
第十二条、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规划、勘察、抗震等方面的专家和省级地震主管部门的专家。
甲、乙类模式抗震防灾规划评审时应当有三名以上建设部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成员参加。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