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是儿女的名字,签协议儿女只享有居住权,没有处置权。这样具有法律效力吗?

这么说,爷爷奶奶出资给孙子买学区房,为了学区只能产权证写子女的名字,但不想把这套房子的所有权给子女,所以想和子女签协议,公正这套房产子女只享有居住权,没有处置权。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房产证拥有者,有房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至于签的协议首先要看是否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完成的,非自愿签的协议无效,其次即使有效也要及时变更房产证名字,未变更的房产证,依然归原房产证所有者所有。
法律分析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尽管具有证明作用,但其证明力源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不是证书本身就是物权登记。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是: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简言之,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属的母本,不动产权属证书是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的证明书。故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如果出现记载不一致的情况,除有证据证明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物权的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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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16
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但因为房产的产权登记在儿女名下,儿女可以将房产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情的第三人,但是儿女根据协议,应当向父母赔偿损失,在实践生活在,父母是否真的需要儿女赔,一般父母不会。
这样的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操作性不是特别强,只是父母为了疼爱儿女,保护儿女的一种美好善良的方式,至于儿女如何理解,完全不是做父母能左右的。
第2个回答  2018-11-15
问题本身有问题,先给你纠正一下。名字是儿女的,产权就是儿女的。至于居住权就立个协议,最多再公正一下就好了,这个很灵活。你的问题其实就是答案了~~写个协议包含条款有父母健在是有该房子的居住权就OK了追问

这么说,爷爷奶奶出资给孙子买学区房,为了学区只能产权证写子女的名字,但不想把这套房子的所有权给子女,所以想和子女签协议,公正这套房产子女只享有居住权,没有处置权。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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