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根据你的描述,电动车是在你右侧,有优先行驶权,不过当时道路的具体情况怎么样,不清楚。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要么就是全责要么就是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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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交规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 机动车要赔偿,有机动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即交强险进行赔付) ,金额超过保险的赔付额度, 多余的赔偿金就需要机动车自己出了. 超出的赔偿金额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机动车全责,那么机动车全赔。非机动车(即行人等)全责,则机动车赔偿不超过10% 。
2、另外 国家还有一个规定 :
电动车在40公斤以下,速度不超过20码 算作非机动车 ; 超过的算作机动车,需要上牌和驾照。也就是说 你可以要求检查对方的电动车,如果超过上面的条件,那么就算作机动车。 事故就是按照机动车事故处理。机动车间的事故处理,是谁全责就谁赔付。如果是1主责1次责,那么就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这个新交规本来是好意,保护弱者。 结果实际执行起来就变了味道,导致电动车行人可以放心大胆的随意乱窜。就算电动车自行车行人等,撞了机动车也不用赔偿,反过来机动车还要进行赔偿,变相促进了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