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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扩展资料: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时间和所需资料:
1、扣除时间: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2、所需资料: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纳税人应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根据规定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