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院已经受案,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已经接受案件并进行立案登记,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已经正式立案。涉案的案件已经正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案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及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其所辖中级、基层法院的法院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
中级、基层法院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法院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
第十四条 案件类型的具体划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致使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修改、废止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将导致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同步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第十六条 具体案件的案号编制,由各级法院的立案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