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阶段重新鉴定的程序及其法律依据

新刑诉法删除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医院进行鉴定这一句,那么现在重新鉴定的程序及其法定依据是什么呢?急求答案 !!!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9-20
  1、侦查阶段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是重新鉴定还是补充鉴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2-23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现在的重新鉴定,从程序上与过去是一样的,但是取消了鉴定机构的限制条件,不要求是原来鉴定机构的更高一级的鉴定机构,没有特别的要求,增加了鉴定人出庭说明的内容,这是补强鉴定质量的好办法。
还有一个,就是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是否进行重新鉴定,在检察院环节上的时候,要经过检察院的同意才能进行。追问

以前刑诉法规定的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可以新刑诉法没有规定,那么鉴定机构的选择要按照什么程序来操作呢?难道全凭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吗?

追答

鉴定的医院还是省级及以上的,这个没有变化。只是现在的重新鉴定程序和审核比以前严格了,对当事人更有利了。有些细节规定需要向侦查机关详细咨询才可以得到,因为这些属于工作的具体安排了。

追问

这个应该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安部的通知之类的吧 侦查机关不也是按章办事依法办事吗

追答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侦查机关会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这个时候就进入程序了,司法解释对这个程序有详细的规定。

追问

哪个司法解释?具体点啊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