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不当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

如题所述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中,无论非诉的索赔结算,还是仲裁诉讼中的裁判,工程文件均为辨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依据国家行政管理规定,工程项目完工后,需依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工程文件进行归档提交。因而,符合归档要求/已归档的工程文件,自然更易于被双方及裁判方认可。


       一、建设工程档案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修正)》第二条第二款将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定义为:“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其具体内容涵盖:(1)城市建设勘测、建设规划档案;(2)城市建筑工程档案:含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城市战备工程;(3)城市建筑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二、建设工程档案的载体及归集

      工程档案的归集由建设单位负责,其应在主合同中明确档案编写归集的相关的要求;档案中具体文件内容由施工单位编写,之后交由建设单位。如为总承包模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搜集齐全各个分包单位的工程文件后再交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在已组卷成册的工程文件上签字盖章,再向城建档案馆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及卷宗移交申请。

      工程档案的外部表现形式有纸质档案、声像档案(如照片、录像)、电子档案(如CAD图纸、与纸质档案一致的扫描件等)。通过卷宗内的卷内备考表能够初步知晓档案涵盖的文件类型、具体数量,以便于查询利用的快速实现。

      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1、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中有明确的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具体程序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行政许可中心填写工程档案登记表、领取档案报送责任书。对符合条件、需要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30日,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提交工程档案。

      上述程序为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如违反上述规定,行政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发生争议后客观反映证据线索的材料

       对符合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材料,经过审查、验收环节保证了材料外观上的整洁、完备、规范;如作为证据使用,也基本能够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外,该工程档案在裁判中有较高的证据力,应作为律师关注和举证的重点。例如:

       1、依据档案资料证明分包资格等;

       2、是否属于勘察错误,工程档案可以提供判断标准;

       3、质量、工期、造价纠纷的解决均需依据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面对存在相反主张的争议双方,法院经常引入鉴定单位来解决专门的技术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过程性文件不全或者无法体现双方真实意思,那么鉴定单位可能会由于没有充分的文件、技术资料作为鉴定基础,最终无法给出鉴定结论,导致案件迟迟不能裁判。所以,齐备的工程档案为纠纷解决、司法鉴定及法院裁判提供了客观依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3-08
1.开门见山直接回答知识点
2.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延伸
3.规范排版,内容充实更容易通过认证哦
4.补充参考资料(没有可以忽略哦~)
第2个回答  2016-10-14
在我国,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但在市场操作中,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却长期存在,屡禁不止,成为建设领域的万恶之源,引发大量农民工工资拖欠,滋生愈演愈烈的贪污腐败,并引起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
1、法律、法规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中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作有相应规定,但各部门的执法规范不统一,各地的各级法院在处理上述这些问题时也是尺度不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虽然司法解释对上述行为做了行为无效的规定,但该规定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意见,还远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问题。重要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标准做出明确的、统一的标准,造成目前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有法难依、违法难究、执法不严、难以执法的尴尬局面。
2、转包等违法行为成为引起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万恶之源”。
早在我国《建筑法》施行之前,1997年7月12日,浙江常山县纺织局五层职工宿舍楼发生粉碎性倒塌的恶性事故、造成在大楼内的39人中36人死亡、3人受伤的惨烈后果,这是一个对《建筑法》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常山县第二建筑公司把整个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段书荣,包工头在施工中降低施工标准、严重偷工减料所致。
近年来,我国立法通过《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之后,转包等违法行为以及变相的转包等违法行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政府相关部门虽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因转包等违法行为导致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仍频频发生,并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典型的有如下三起事故。
(1)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施工过程中系统内外层层转包造成21人窒息死亡的塌陷事故。
发生于2008年11月15日,造成21名工人活埋致死的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塌陷事故,被称为“中国地铁建设史上最严重的事故”。经国务院调查认定,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11.15”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层层转包工程是主要原因。中标工程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系统内外层层转包,首先,该公司把中标工程整体转包给下属的独立法人中铁四局,中铁四局又转包给下属的六公司,六公司在施工现场又分包给不同的分包商,导致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对死亡人员姓啥名谁的身份情况也不知情。
转包后的施工单位中铁四局以及六公司对湘湖站项目部管理失职,施工过程中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检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引起局部范围地下连续墙产生过大侧向位移,造成支撑轴力过大及严重偏心,部分钢管支撑失稳,基坑支撑体系整体破坏,引起基坑周边地面塌陷。湘湖站项目建立以后,中铁四局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随意变动,项目经理长期缺位,变动后的项目总工没有工程师职称,不具备任职条件;现场施工员未经资质培训,无施工员资格证;劳务组织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教育不落实。项目部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施工。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北2基坑底部和基坑端头井部位地连墙有侧移现象,以及监测单位不负责任,监测数据失真等重大安全隐患,都未引起重视和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在发现地表沉降及墙体侧向位移均超过设计报警值,以及发现风情大道下陷、开裂等严重安全隐患后,仍没有及时采取停工整改等防范事故的措施。同时,建设方杭州地铁集团公司对地铁建设安全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监理单位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表未及时向有领导报告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下令停工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2)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教师公寓外墙改建施工转包致死58人、伤73人的11.15大火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的存量房屋、共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重大火灾。当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正在进行大楼更换钢窗和外墙增加保温层施工时,10层脚手架上电焊工坠落几个零星的火星引燃外墙保温材料并迅速引起大火并迅速蔓延。当日18时30分,大火才基本被扑灭。11月19日,经对遇难者遗骸的DNA检测,“11.15”火灾事故遇难人数为58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36人,另有73人在本次大火中受伤。
2011年6月9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故的处理报告指明:建设单位、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虚假招标和转包、违法分包和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是最主要的原因。涉案工程项目经招标投标,上海静安建设总公司中标。第二天,中标人便把全部工程以收取2.5%管理费的得利,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施工,最终酿成特别重大的火灾事故。依据有关规定,上海市的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对54名事故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主要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7名建设系统干部被判刑,其中高伟忠被判最高刑16年;28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包括企业人员7名,国家工作人员21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6人,处以下干部8人,给予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仁良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上海市市委委员、静安区委书记龚德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主管的上海市副市长沈骏行政记大过处分。
(3)因出借资质引起惨死19人的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还建楼升降机坠落事故。
2012年9月13日,正在施工的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突然坠落的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事故发生时,故障升降机左侧吊笼承载了19人和约245公斤物件,大大超过备案额定承载人数(12人),上升到第66节标准节上部(33楼顶部)接近平台位置时,产生的倾翻力矩大于对重体、导轨架等固有的平衡力矩,造成事故施工升降机左侧吊笼顷刻倾翻,并连同67-70节标准节坠落地面,最后19人全部死亡,这是我国建筑机械失灵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事故。
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造成本次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正是因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使得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十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无法落实而导致的。据调查,负责现场管理的祥和公司东湖景园项目部系其股东易少启以祥和公司的名义成立的,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均非祥和公司人员,且基本都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项目部在东湖景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和《开工通知书》的情况下违规开工。2012年3月1日,项目部就事故设备SCD200/200TK型施工升降机,与武汉中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但并未按照《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对事故升降机加节进行申报和验收,就开始擅自使用;更有甚者,其还自行联系购买并使用伪造的施工升降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由于项目部对于施工人员私自操作施工升降机的行为制止管控不力,对施工所用升降机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施工升降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有11名直接负责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建议移送司法机关,有17名主要负责人被建议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三个近年发生的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出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问题的极其严重性,值得引起我们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遏制。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7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思想,千方百计把工程质量抓上去;
2、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 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技术、施工规范、施工工艺等标准进行交底工作;
4、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主管技术负责人亲自主抓,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5、 建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在施工中必须坚持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交接检、专检);
6、 工程质量检查人员,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工艺行使检查权,对不按要求施工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者有权勒令其停工或清退出场;
7、 实行质量例会制度、月评制度,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促使工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制度 质量检查是质量管理的重点,也是工长实行有效质量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 施工前准备工作检查,包括:现场条件、施工人员配备、设备完好情况和技术水平、材料的质量等,各部门积极努力完善满足施工的准备工作;
2、 开始施工时,施工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亲临施工现场,对操作者进行施工前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进行一次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工作;
3、 施工中进行各工序之前定期检查,主要部位重点检查,实行原材料检查制度,各阶段检验制度,抽检项目检查制度等,并要实行例会制度,月评制度,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做好质量检查监督工作;
4、 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专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部位提出整改意见、处理方法等措施进行返修;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