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7月底在一家影楼工作,说的是实习期一个月,工资600,8月底签了一年的合同,签到2011年8月,老板要求交1000元的押金,其中扣了实习期工资500,就是我一个月实习期只拿到100,剩下500在每月工资里扣;并且在合同书上将押金写为“培训费”,但是并没有给予任何培训,并且每月工资延迟10天发放。现在因为个人家庭原因需要在2011年1月底离职,请问我现在递交辞职报告,离职的时候是否可以要回押金?必须要等老板找到可以替代我工作的人才能走吗?合同书上写的是押金必须合约期满的前提下提前三个月提交辞职报告才能返还,而且我已经签字了。另外想具体知道老板的作为哪些不合法,望得到解答,不胜感激。
昨天和老板口头上提了辞职的事情,老板表示不同意,说“不会让你走”。因为平时老板为人不错,总觉得去走仲裁不太好,但是又因为家庭原因必须离职,并且押金也想要回,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