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如何办理,收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流程

如题所述

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咨询-南京企飞咨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条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实施机关: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锅炉:承压蒸汽锅炉(A、B、C级);承压热水锅炉(A、B、C级);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A级);移动式压力容器(C级);气瓶(B级)。压力管道元件: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级);补偿器(A级);密封元件(A级);特种元件(A级)。电梯:乘客电梯(A、B、C);液压电梯(B级)。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A级);门式起重机(A级);塔式起重机(A级);流动式起重机(A级);铁路起重机(A级);门座式起重机(A级);升降机(A级);缆索起重机(A级);轻小型起重设备(A级);机械式停车设备(A级)。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锅炉:锅炉(D级)。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压力管道元件: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补偿器(B级);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电梯:载货电梯(B、C);液压电梯(C级);杂物电梯(C级);自动扶梯(B、C级);自动人行道(B、C级)。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B、C级);门式起重机(B、C级);塔式起重机B、C级);流动式起重机(B级);铁路起重机(B级);门座式起重机(B级);升降机(B级);桅杆式起重机(B级);旋臂式起重机(C级);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许可程序: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增项: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复查换证: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办理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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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3
一 ) 取证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人员条件、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注: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 二 ) 申请

申请单位持以下申请材料, 邮寄或报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特种设备行政审批窗口: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4份 ;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 1份 ;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4、申请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份;

5、申请单位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1份 ;

6、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1份 ;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委托检验、检测协议) 1份。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 三 ) 受理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3) 提出本次申请前, 两年内曾出现违反规定情况的;

(4) 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5) 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

2 、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予以受理,并将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2份)返还申请单位(邮寄或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3、不予受理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 四 ) 评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五)审查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 应根据相关规则规定进行审查, 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打印证书。

(六)发证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国家质检总局打印的证书后,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