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一张拒予入境通知书后24小时能不能再进海关

拿到一张拒予入境通知书后24小时能不能再进海关

本来绿卡应该你入境一周到四周就会收的的拉,很个别情形就会慢一些,但你入境时护照上一盖了章,是一年的有效签证,凭这个你可以再入境美国.绿卡人士没次离开美国不能超过183天.如果和美国公民结婚得到的绿卡住满三年可以申请入籍,要不要五年。

申请入籍时会有个表格让你填你曾经离境多小次,没次多小天,超过24小时的都要填.你出境没盖章,但中国那边盖了入境章,到你回美国时,入境也会盖章,你明白了可以怎么算你离开了多小天了吗?所以断断续续的时间就是把你这些出境的时间都减掉,就是你五/(三)年之内住满多小在美国。

扩展资料:

职能:

各国政治、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海关职责也有差异,即使同一国家,各个历史时期海关职责也有变化。但以下几项职责是绝大多数国家海关基本相同的:

①对进出口货物、旅客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有的称作通关管理,有的称作保障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

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许多国家海关除征收关税外,还在进出口环节代征国内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和石油税等。有些国家海关,还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进口商品罚金等。

③查缉走私。各国海关部对逃避监管、商业瞒骗偷逃关税行为进行查缉,尤其对走私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特别是毒品,每一个国家海关都加大查缉力度。其他部分或个别国家海关具有的特殊职能:如编制对外商品贸易统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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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入境条例》第11条

  1) 被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根据第4(1)(a)条讯问的人,如根据第7(1)条在无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的准许下是不可以在香港入境的,则该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给予该人在香港入境的准许,但只有入境事务主任才可拒绝给予该人此项准许。

  (1A) 被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根据第4(1)(b)条讯问的人,如根据第7(2)条在无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的准许下是不可以留在香港的,则该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给予该人留在香港的准许,但只有入境事务主任才可拒绝给予该人此项准许。

  (2) 凡获准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人,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均可向他施加下述条件—
  (a) 逗留期限;及
  (b) 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认为适当的其它逗留条件,而这些条件须是处长概括地或在特定个案中所授权的。
  (3) 除第(9)款另有规定外,给予任何人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许,须当作除受根据第(2)款而施加的任何逗留条件所规限外,亦受订明的逗留条件所规限。

  (4) 任何人如属由一名负责人掌管的团体的成员,则以书面发给该负责人的逗留条件的通知,即当作已发给该人。

  (5) 处长可随时向任何人(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凭借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除外)发出通知书,向他施加逗留期限以外的任何逗留条件。

  (5A) 入境事务主任或总入境事务助理员可随时向任何人(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凭借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除外),发出通知书—
  (a) 将对于该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条件撤销;
  (b) 将对于该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条件(逗留期限除外)更改,但更改后的条件,必须为入境事务主任或总入境事务助理员(处长除外)根据第(2)(b)款可恰当施加者;
  (c) 将对于该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期限更改,更改办法为将该人可以留在香港的期限延长。
  (6) 总督可随时将对于某人有效的逗留期限更改,更改办法为将该人可以留在香港的期限缩短;而处长须以书面将有关更改通知该人。

  (7) 总督可发出适用于所有人或适用于某一界别或种类的人(但不包括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凭借第2AAA条拥有香港入境权的人)的命令—
  (a) 将对于这些人有效的任何逗留条件撤销或更改;
  (b) 向这些人施加任何逗留条件 (逗留期限除外)。
  (8) 凡向任何人施加的逗留条件仍属有效,处长即—
  (a) 可规定该人;或
  (b) 如该人是船员或机员,则可规定有关船只或飞机的船长或机长,或规定有关船只或飞机的拥有人或代理人,
  以订明表格作出担保,担保款额及担保人数均为处长所合理规定者。

  (9) 入境事务处处长可豁免任何人或任何界别或种类的人遵守全部或任何订明的逗留条件。

  (10) 给予任何人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许,如在该人离开香港当日仍属有效,则在他离开香港后即告失效。

  第32(1)

  (1) 行将根据第18或 13E条被遣离香港的 人— (由1982年第42号第8条修订)

  (a) 均可被羁留以等候根据该条遣离; 而在 此情况下, 可根据入境事务主任的 权限将该人羁留不超过48小时, 在
  此之后, 则可根据处长的 权限将该人 继续羁留; 及 (由1998年第8号第3条修订)

  (b) 如在 船只或 飞机上, 则可根据入境事务主任的 权限将该人移离该船只或 飞机, 以便根据本款予以羁留。

  (1A) 如正考虑就某人而申请或 发出遣送离境令, 则可按第(2)或 (2A)款 (视何者适当而定)将该人予以羁留。
  (由1980年第62号第6条增补)

  他们可以无条件拒绝你入境,原因是怀疑你到香港的目的。十一条解释拒绝人入境的原因,32(1)解释如何安排你遣送。
第2个回答  2020-01-12
亲 你后面能过去了吗
第3个回答  2010-12-1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您所提问的问题
是可以入境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