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自已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序有关规定,如果只是确立劳动关系,便于建立社会保险等关系,可以认定为有效(而且规范管理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只是人力资源部门操作,所用的是法人和法人代表的名章)。如果出于某种不良目的,法定代表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就是越权或无权代理行为,属效力待定行为,其效力如何,取决于公司是否事后追认,如追认则有效;反之,则无效。 特别是产生了劳动争议以此作为获取过度利益或不当利益时,法院不会支持。

  法定代表任期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董事会批准决议,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6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最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表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双方,合理的理解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不同的主体,因此才有双方之说。另外,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一方的话,自己给自己工作,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分配,因此也就没有明确权利义务的必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定代表人自签劳动合同,即代表了劳动者一方,同时又代表用工单位一方,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经过任何协商,无法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

  综上,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该劳动合同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批准的,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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