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时故意不正常签名然后告对方是找人冒签的名字

我是乙方(假设叫张三),和甲方(假设叫李四)签合同,甲方李四签名字时候故意字迹潦草(不按照平时习惯书写),后面他否认这个合同不是他本人签的,于是他去法庭搞我找人替他签名。然后司法机构鉴定签名是否是他本人签,会要求他现场签名,并由此鉴定是否他本人签的。可是,合同上是他自己签的,但是是他故意没有正常签字。司法鉴定会不会因此鉴定合同不是他本人签的?
我想问的问题是,司法鉴定如何鉴定自己签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
而不是别人冒签,而是确实是自己签的,只是自己不想承认的那种。

您好。

  司法鉴定的笔迹证据,并非是证明事实的直接证据,而是通过鉴定的技术手段来判定两次笔迹是否相同或相似的间接证据,鉴定的意见并不能肯定是否为同一人所写。简单点来说,司法鉴定所要鉴定的只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字迹),而不能百分百确认是否出于同一人之手。
  对于只有笔记鉴定的情况下,您完全可以认为该份证据存在瑕疵,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并不能确认。因为,根据您的描述(法庭上如实描述当时他书写时的状态即可),您只需要做到让法官认可存在对方故意在合同上书写笔迹为故意潦草的可能性,那么该份笔迹鉴定便不能用于判断案件的事实。
  建议您可以通过收集其他证据(包括信息交流、通话录音、证人等),来作证当时合同上的签字为李四本人所签。那么对方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您胜诉的可能性会更大。而且,如果您可以提供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况下,法庭一般不会去同意对方申请笔迹鉴定。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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