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理论上称为受益溯及力。这种所谓的受益溯及力在刑法适用上是从古到今的,但在民法适用上却没有统一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看民法典的适用是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当时法律的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当然,对于一些常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文件。
正因为如此,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指出,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当时法律认定为无效,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或者可以撤销。此外,《民法通则》通过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溯及力作出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实践的判断标准。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虽然不是针对民法典的实施,但也可以作为判断有利溯源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民事审判本身的特殊性,民法除了具有良好的溯及力外,还可能被赋予溯及力。如上所述,民事审判不同于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当成文法存在漏洞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如类推)填补成文法的漏洞,并据此作出判决。本案中,在新旧法交替期间,新法对某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旧法没有作出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用新法的规定填补旧法的漏洞,作出相应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虽然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只是填补了旧法的漏洞,但这样一来,也扩大了新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赋予了新法一定的追溯力。
对于新法的溯及力,在制定民法通则的过程中,专家意见稿专门设置了条文予以明确,但由于分歧较大,最终没有在民法通则中予以规定。但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通则》实施前,但当时法律没有规定,而《民法通则》有规定。例如,合同法中没有对虚假意思表示和第三人欺诈的规定。纠纷发生后,民法可以修改基于法官不拒绝的裁判规则,总则的有关规定是判决的依据。这一规定虽然旨在解决民法通则的时效性问题,但也可以类推适用于处理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
《民法典》早在2020年5月28日获得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有1260条,与原来的法律条文相比较,保留条文占36.3%,新增条文占11.7%,实质性修改条文占19.5%,非实质性修改条文占32.5%。对于每个人来说,基本上可以看着这部法典涵盖从胎儿到坟墓全部环节,与所有人都息息相关。
法典调整了人与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之间的关系,起到了充分保护百姓拥有的各类民事权利的作用,增强了人们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信心,对于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本问题主要是新旧法的衔接问题,是在新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案件,到底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这里需要根据很多不同的情况来分析。既要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原则就是新旧法谁能对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最大的保护,那么就适用那种法律。
而民法典在制定的时候,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与当时民事法律的延续性,对一些条款进行了编订纂修,对一些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条款进行了完善,同时对有些原来法律上没有考虑到的新情况进行了新的规定。
一、新增条文的溯及力创设新的新增条文规定是没有溯及力的,比如《民法典》中的临时监护制度、居住权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等是不可以溯及既往的。
但有些新增条文就不一样,如总则性、基础性的规定,是具有溯及力的。
二、实质性修改条文的溯及力问题民事诉讼实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两相对抗,在民事权益上属于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不管适用哪一种标准裁判,都会对一方当事人有利,而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利。
无论选择新旧法律条文来进行案件审理,必然会有一方处于不利的状态,也会造成一些不公的结果,根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应当考虑不能给另外一方造成非常明显的不公结果。这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律师,还是法庭的决定,都需要考虑这一因素。
那如果当事人双方、律师之间到底是按照新旧法律来判决争执不下,而且法庭也无法准确判断的时候,法庭一般就会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会按照新的法律条文来审理案件。
三、新出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两高”的司法解释在一些民事案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后,根据最高法公布的计划,2021年上半年会出台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是具有溯及力的,也就是说案件还在审理中,这时候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那这些司法解释是可以运用到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