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什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按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的余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费用的余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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