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怎么办?

如题所述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注意到:(1)发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对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3)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仅仅是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4)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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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9-15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三条)【具体释义】一、前提条件(一)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二)发包人擅自使用:如果发包人的使用是建筑商同意的或者其他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不适用此条。二、实质条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条例约定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三、特殊规定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该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合理使用寿命期限,是为该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律师提醒】一、未经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建筑商应和发包人办理工程项目的移交手续,以利于在诉讼中能够证明发包人已经在使用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