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
(1)出纳张某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违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出纳张某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违反《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出纳张某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违反《会计法》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4)该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违反《会计法》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5)该负责人另外聘用一名应届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违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担任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6)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该单位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违反《会计法》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二个问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2)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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