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属于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吗

某老人搭乘一辆无证驾驶无牌的摩托车出村,在某路段(该路段向左弯)是超越同方向行使的农用小四轮时(该小四轮超载),摩托车碰到左侧路边水泥墙砖后倒地,人和摩托车被拖拉机左后轮碾压,造成老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老人不负事故的责任。请问该案中的侵权行为属于间接结合还是直接结合,两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间接、直接结合的法律概念。负主次责任的两司机各负己责,责任之和赔偿老人应赔额的全部。
楼主的真实意思恐怕是指:强调非连带责任,以避免对摩托车手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乘客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合同或侵权之诉。往往选择后者对乘客有利,所有侵权的的结合造成损害,都是侵权人,对损害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你所述的案情,依据上述规定,老人的意外死亡应当是被摩托车车主和农用小四轮车主各自所实施的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间接结合所致。因此,摩托车车主和农用小四轮车主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摩托车司机和家用车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间接结合共同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二者应按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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