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一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

合同法案例一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请回答:
1.假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假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维斯恶化那么?
3.假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4.假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给了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假设在试用期间,甲又将该4匹马买给了戊,作价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使用买卖的情况,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1.在标的物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现在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案例中,马1是在试用期间被洪水冲走,也就是马1发生了意外毁损而不是乙的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也没有违反妥善管理义务,更重要的是,事故发生的是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尚未做出购买的承诺,也就没有完成简易交付,风险也就没有发生转移,仍归原所有人甲负担!
2.风险之所在,利益之所在!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一般的,自然归出卖人所有!如上所述,在马的试用期期间,由于马匹还没有交付,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以甲还是对原来的马匹享有所有权,故作为马匹的自然孳息的小马当然归出卖人甲所有!
3.作为管理人的乙当然具有妥善看管马匹的义务,受管理人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乙来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4.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在取得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的效力是未定的,也就是效力待定!
5.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作为一道题目“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使用买卖的情况”就算是恶意,但在实务中却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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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31
1。该损失应由已承担,根据《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买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已上4匹马为标的物,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双方也没约定更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所以应有已承担。
2.归已所有,根据《合同法》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买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应有已来承担,和第一个问题同理
4.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51条
5.合同真实有效,甲戊之间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符合合同成立生效条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