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专项资金一般应对有一个项目,项目一般为固定资产投资或者发明创造,就是无形资产中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做账时一定要把补贴款用完,不能有余额。
项目投资大于补贴款。该款项不能记为收入,可设一个XX专项资金应付款,用多栏式明细账,建二级帐。栏目中分为:项目材料款,项目管理费,项目差旅费等等有关项目的费用。
二、检查时提供多栏式明细账,凭证和开支票据,就可以了。政府补贴款因为需要专款专用所以需要设递延收益科目单独核算。
1、政府补贴款应是递延收益的核算范围,收到政府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2、.如果用该资金购置设备、投入生产后集体折旧同正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折旧
贷:累计折旧
3、收益的分摊,递延收益应按该资产的使用年限,按月摊销。假如:政府补贴时100W,该资产的适应年限是10年,哪没每月摊销额;100W/10年/12月=8333.33元
借:递延收益 8333.33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8333.33
4、如果用于研发支出,发生实际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5、在研发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给以补偿的金额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6、如果专项款未用完需要退返时,
借:递延收益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2017 年5 月10 日 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第二章《确认和计量》中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递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