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选官制度包括

如题所述

汉代的选官制度包括察举制、征辟制。

一、选官制度

汉朝建立了一整套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有察举制和征辟制。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二、汉朝的察举制

汉朝的察举制是一个实行了300多年的选官制度,是科举制最早的雏形。在汉朝之前,我国主要实行世卿世禄制和军功制,它们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明显的弊端,不能满足政府对人才的需求。于是,到了汉朝,从汉高祖刘邦开始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汉文帝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等制度。汉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形成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汉朝的察举制是一个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的选官制度。汉朝的察举制第一步就是有地方的官员考察、选拔有才能的人才推荐给中央,这是第一步,也是察举制最关键额的一步。如果没有当地官员的举荐,即使你再有才能,也无法做官。

人才上报后,接下来考试是成为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汉朝的察举制通过考试来甄选人才,选出优秀的人才,并且授予官职。汉朝察举制的科目众多,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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