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当天交换礼物,不是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3)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可以看出,彩礼是按照习俗支付的,只有按照习俗支付的财产才算彩礼。订婚时双方交换的礼物不是彩礼,只能算是双方的互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