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将获得以下两项待遇:
2.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8个月职工本人的平均工资。
3. 若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 这里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5.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 根据天津市政府(2003)第012号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合计金额为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
7. 不同级别的伤残对应不同的补助金月数: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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