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

如题所述

对于不符合 立案 条件的刑事 自诉案件 ,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案件已经受理的,缺乏罪证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 证据 ,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 刑事诉讼法 》第86条 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 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称《解释》)第191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2项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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